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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博物馆(青岛市文化博览中心)章程

2021-04-011504分享

青岛市博物馆(青岛市文化博览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青岛市博物馆(青岛市文化博览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类别是公益一类。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青岛市崂山区梅岭东路51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75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青岛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收藏、研究、展览文物及艺术品,开展社会教育和对外文化交流,弘扬民族文化。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负责对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可移动文物、标本藏品的征集、收藏、保管、鉴定、修复(复制)、展陈与研究

(二)提供陈列展览、宣传教育、展览场地及附属场地经营、文物复(仿)制品及文创纪念品开发和经营、出版物及艺术品经营社会服务,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弘扬爱国主义,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三)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弘扬民族文化;

(四)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馆藏藏品,采取预防性措施,确保藏品安全;

(五)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公众文物保护意识;

(六)开展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修复工作,提供可移动文物信息技术保障服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是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作用是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是:

    (一)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二)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三)对“三重一大”事项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履行把握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

(五)围绕确保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贯彻执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积极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五条  本单位党务工作机构是办公室。

    第十六条  本单位党务工作的经费来源是财政资金。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审核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本单位的班子成员;

   (四)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及全面工作进行督导考核;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组织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指导本单位业务工作;

(三)指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

(四)指导并监督检查本单位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馆长办公会。

    第二十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决策机构其他人员的产生方式为本单位决策机构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馆长作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权利:

   (一)负责本单位的行政与业务管理;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落实本单位各项制度;

   (三)落实决策机构的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决策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三)按照事业单位职权范围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模范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并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

   (七)超越事业单位职权范围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或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六次会议。会议一般由馆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议事规则:讨论、研究和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召开馆长办公会。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做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设置11个内设机构,具体为:

(一)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信访、理事会等工作;负责公务接待和外事管理;统筹全馆重大活动,督办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制定全馆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人事及离退休老干部等管理工作;负责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负责党务工作;完成馆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研究部。主要职责:负责学术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工作;统筹各级博物馆学会、联盟工作;开展学术研究及业务培训、讲座、学术交流等工作;组织课题项目的申报及实施;本馆出版物及馆刊的组织编辑出版;负责馆藏图书资料的采编、借阅、管理 等工作;完成馆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保护修复部。主要职责:负责文物藏品的科技保护、研究工作;负责本馆藏品保护课题的研究工作;开展本馆藏品的修复工作;承担上级部门和其它文博单位委托的文物保护与科研任务;完成馆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书画古籍部。主要职责:负责本馆书画古籍藏品文物总账的建立和管理工作;负责书画古籍藏品的征集、建档、出入库及保存环境的检查和维护等工作;负责书画古籍藏品数字化信息库建设;开展书画古籍藏品研究并编写相关专题展览方案;完成馆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典藏部。主要职责:负责本馆所有藏品文物总账的建立和管理工作;负责除书画古籍藏品外其他馆藏藏品的建档、征集、出入库及保存环境检查和维护等工作;负责除书画古籍藏品外其他馆藏藏品数字化信息库建设;开展除书画古籍藏品外其他馆藏藏品研究并编写相关专题展览方案;完成馆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六)展览设计部。主要职责:负责全馆中长期展览规划和组织推进;负责各项展览策划、方案定稿、形式设计;负责各类展览的协议签定及落实;负责本馆非正式出版物、宣传资料、会议手册及本馆形象等设计制作;负责展览的布撤展和展品交接;完成馆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七)宣传推广部。主要职责:负责全馆的对外宣传工作;负责教育活动和展览相关活动的策划、组织工作;负责“博物馆之友”工作;开展观众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志愿者管理工作;负责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讲座;开展社会教育(学校、社区等);完成馆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八)开放服务部。主要职责:负责全馆开放区域咨询、引导、接待等前台服务工作;负责展览的导览与讲解工作;负责全馆开放服务区域服务质量监查与落实工作;完成馆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九) 文化创意部。主要职责:负责本馆文创产品的研发、制作和销售工作;负责本馆经营项目及场地租赁的运营管理;负责本馆文化产业营销推广工作;完成馆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 信息技术部。主要职责:负责本馆的数字智慧体系规划、实施及管理;负责本馆自媒体的管理维护、技术支持工作;负责本馆数字化、办公自动化等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馆计算机及网络的管理与维护;负责影像拍摄及资料整理、后期制作和数字资产管理;完成馆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一)安全保障部。主要职责:负责本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展厅开放和闭馆后全馆的保卫值班工作;负责人防、物防、技防、消防及全馆各区域要害部位备用钥匙的管理工作;负责文物(展品)的安全押运;承担全馆动力、电力、用水等设备的管理工作;负责办公用具、硬件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负责职工食堂、馆内外保洁及绿化工作;承办馆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依法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三十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应当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本单位决策机构换届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公开以下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本单位年度报告等。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六)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本单位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由决策机构提出修改意见,对涉及事业单位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管理体制,以及关系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经事业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提交举办单位核准,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1年3月29日馆长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馆长办公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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