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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博物馆藏品征集制度

2018-07-188481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藏品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博物馆藏品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关系到博物馆的业务水平和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青岛市博物馆的性质、任务和发展方向,为规范藏品征集工作和明确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藏品受赠、藏品收购、藏品调拨、藏品接收等均属藏品征集工作范畴。
第三条 藏品征集工作政策性强,专业技术要求高,藏品征集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把握水平和藏品鉴定水平,并恪守职业道德。
第四条 藏品征集由文物保护管理部统筹,并邀请馆内外专家共同对拟征集藏品进行科学评估,经馆学术委员会研究通过,报馆领导审批。
第五条 藏品征集后,藏品流传经过和征集情况必须由藏品征集部门及时整理归档,做到物账相符,信息完整。

第二章藏品征集范围和程序
第六条 青岛市博物馆藏品征集范围和条件如下:
(一)青岛境内出土的古生物化石和动、植物标本及反映其生态状况的标本、资料。
(二)反映青岛不同历史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和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实物。
(三)青岛地域内具有代表性的农业、手工业生产工具、产品,以及有关人们生产活动、商品交换等的实物和资料。
(四)青岛历史上重要历史人物使用过的实物或创作的作品(原件)。
(五)自鸦片战争以来,青岛人民反抗外来侵略和封建统治及社会变革、社会生活变化等方面遗留下来的重要实物、资料和照片。
(六)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以来,反映青岛人民不怕牺牲、艰苦奋斗的有关实物、资料和照片。
(七)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当代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无偿捐赠的,捐赠品的作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级专业艺术协会会员;
2、担任市级专业艺术协会副会长、副秘书长以上职务;
3、作品获得过国家级专业大赛铜奖以上奖项;
4、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力的海外艺术家。
(八)根据陈列和研究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的征集其它类别的藏品。
第七条 藏品征集部门可邀请相关专业人员组成鉴定委员会对拟征集藏品的真伪、时代、质地及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等做出准确的鉴定,确定是否符合本馆收藏标准与要求,并取得一致意见。
第八条 藏品征集部门吸收有关专家的意见,草拟征集报告,就本制度第七条的内容以及征集的参考价格等做出详细说明。征集报告须经鉴定人员和征集部门负责人签字,逐级上报直至馆领导审批。如需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则由征集部门草拟行文上报。
第九条 藏品征集过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程序,要有完备的征集手续。
第十条 本着藏宝于国、功在千秋的奉献精神和实事求是、物有所值的原则,征集部门应与藏品的捐赠方(或出售方)协商合理的捐赠奖金(或征购价格),逐级上报直至馆领导审批。如需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则由征集部门草拟行文上报。
第十一条 藏品征集的过程和捐赠档案是记载藏品流传经过的重要资料,藏品征集部门应当重视收集和整理藏品征集资料工作, 经批准征集的藏品,征集部门应按照藏品编目工作的要求,填写编目清单并登账。
第十二条 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藏品妥善收藏和保管,并按协商意见予以展示。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馆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社会各界人士如有征集线索,可拨打0532-88892703联系我馆文物保护管理部或发邮件至qdsbwgwb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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